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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华文传媒协会章程(草案)

北 美 华 协 网 https://www.cmaona.org 2017-09-25 23:51 出处:秘书处 编辑:@北云
本会是由北美地区的华文媒体和从事华文传媒相关工作的传媒人及支持北美华文传媒发展的企业家、社会活动家、学者及其他相关人士自愿发起成立的非盈利性的社团法人组织。本会下设美国华文传媒协会和加拿大华文传媒协会。

北美华文传媒协会章程(草案)


                                                                                  北美华文传媒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中文名称:北美华文传媒协会
  英文名称:Chinese Media Association of North America
  英文缩写:CMAONA,互联网域名cmaona.org
第二条  协会性质
  本会是由北美地区的华文媒体和从事华文传媒相关工作的传媒人及支持北美华文传媒发展的企业家、社会活动家、学者及其他相关人士自愿发起成立的非盈利性的社团法人组织。本会下设美国华文传媒协会和加拿大华文传媒协会。
第三条  协会宗旨
   本会宗旨是促进北美华文传媒单位及媒体人之间的相互协作与共同发展;构建华文传媒和华人社会的世界话语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为"一带一路"提供海外沟通与传播服务;促进中国人民与北美人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北美华人社区的良性发展及社团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及合作发展机遇;维护会员的整体利益。
第四条  业务指导和管理
  本会在加拿大联邦政府注册,注册地多伦多,接受加拿大联邦政府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同时接受中国和美国相关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记协)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职能任务
第五条  协会职能任务
     协会以"构建北美华文沟通与传播平台,为会员和华人组织及社区提供个性化信息服务及协同发展机遇"为主要职能,具体但不限于开展下述任务:
(一) 与中国政府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合作,协助打造对接G20的"同一个世界"媒体论坛(M20);
(二) 与中国记协合作,建设"丝路华语"文化传播品牌,运营和管理"丝路华语论坛"公益性传播平台及相关社会服务项目;
(三) 创办和管理协会网站、编辑发行协会内部刊物《北美华声》、与会员媒体合作创办《丝路华语》专题栏目,推荐会员到相关会议和需求单位进行学术活动或参与其它交流活动,提升会员和协会的社会影响力和价值;
(四) 为"一带一路"提供海外政策宣传和民心沟通服务;
(五) 为中华优秀文化的海外传播和中国各级政府的海外传播需要提供个性化服务;
(六) 发挥协会的社团桥梁纽带作用、资源整合优势和影响力,为会员开展传播协作创造条件和提供支持及服务;
(七) 开展优秀华文媒体人评比表彰活动,倡导华文媒体人职业规范,引导华文媒体人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和履行社会责任;
(八) 建立北美华文媒体单位及媒体人资源库,为会员单位和用户推荐合适的媒体及人才,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九) 开展媒体人社会调查及专题咨询活动,为中国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走出去"和"引进来"个性化服务;为中国各级政府的决策和制定制度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个人会员为辅。
第七条  单位会员设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秘书长单位、副秘书长单位、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单位。单位会员由单位推荐的个人代表履行其相应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二) 在北美从事华文传媒和相关业务的单位才有资格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三) 个人会员为支持本会发展的传媒人、企业家、社会活动家、学者及其他相关人士,地域不限,但北美地区以外的个人会员入会需要至少一名单位会员的推荐才能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或入会推荐表;
(二) 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三) 交纳会费后颁发会员证或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 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在遭遇困难或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支持与协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及时向本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有益的信息;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任何情况,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 会员书面通知退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 会员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 单位会员依法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或牌匾;
(四) 单位会员书面通知本会,其单位会员代表离开本单位或者不适合继续代表本单位,在接到该通知后,该个人会员资格自动终止。单位会员应该在通知的同时推荐新的会员代表,提交本会备案。
第十三条 对触犯所在国法律法规和违反联合国约定和人类良知的会员、以及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本会有权劝退或取销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 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本会会费标准;
(五) 决议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美国华文传媒协会和加拿大华文传媒协会,以及美国事业部、加拿大事业部、中国事业部、国际事业部和丝路华语论坛秘书处等业务部门,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美国和加拿大协会会长由一名副会长兼任,并从理事中任命三名理事分别担任副会长。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三)增补或改选理事;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一名会长、五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五名副秘书长、五名事业部部长和二十名理事构成,其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五个事业部的部长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即可召开;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也可采取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和支持中国的国家利益,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政治素养;
  (二) 愿意为北美华文传媒事业的健康发展积极奉献;
  (三) 在媒体和相关领域内有较好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 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五) 年龄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报理事会同意后推荐给会员代表大会,按本会章程的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述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任免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 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十六条 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事业部部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研究决定提交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负责,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五) 核准会员入会或自动退会事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根据工作需要,并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分支机构名称为分会、事业部、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名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可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可特邀部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顾问委员会,对协会工作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顾问委员会由中国及北美相关部门领导、知名专家学者和社会活动家、支持本会发展的相关企业家及相关行业协会领导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创建和发展做出贡献的历届会长,愿意承担一定的捐赠义务,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服务收入;
  (五) 投融资收入和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途为:
  (一) 本会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 本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等支出;
  (四) 其他与本会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际标准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接受第三方审计单位的年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其它相似组织的规定执行。兼职人员可酌情给予交通、通讯等费用补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备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第三方审计公司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款给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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